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从事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相关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