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