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