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算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