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参观;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