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在举办宗教培训班20日前,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