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在举办宗教培训班20日前,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