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的调查和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防护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