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