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