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的;

(四)在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发布后,未及时告知本辖区公众的;

(五)未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六)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灾害性天气警报出现重大错报、漏报的,按照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