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受灾规模、经济损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