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接到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民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将调查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