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