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