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机构、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的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和指导实施人工增雨(雪)或者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