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业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站(点)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