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业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站(点)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