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点、干线公路、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建设或者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广播等信息传播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