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逐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科学、合理设置气象灾害监测网点,并加强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