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逐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科学、合理设置气象灾害监测网点,并加强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