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的划定;(三)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四)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五)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六)气象灾害防御指挥系统等相关设施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