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

(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的划定;

(三)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措施和责任;

(四)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

(五)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六)气象灾害防御指挥系统等相关设施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