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