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二)动员、组织无偿献血成绩显著的;(三)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四)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或者资助有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