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章 血站第八条已废止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工作必需经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