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宣传工作的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献血宣传活动,增强公民自愿献血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或者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