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献血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