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