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