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并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教育医务人员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择期手术患者的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积极推行按血液成分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