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血液,不得擅自采供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