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用血费用的报销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自献血之日起四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的三倍计算,四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二)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三)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