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用血费用的报销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献血之日起四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的三倍计算,四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二)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

(三)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