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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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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医疗机构用血收费凭据及病历,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核准报销其应减免的用血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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