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公民临床用血时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