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第二十条已废止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并为献血者建立详细档案。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无偿献血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