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