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第十八条已废止鼓励公民根据医疗实际需要按血液成分献血。成分血量折合全血量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