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第十七条已废止公民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或者其设置的采血点(采血车)献血,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由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