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献血第十六条已废止献血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规模和临床用血需求状况,拟定年度献血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