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章 血站第十二条已废止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