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血站在采血前应当向献血者介绍相关的献血知识和注意事项,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献血者经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本人及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其血液。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在血液检测后二十日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献血者。

血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保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