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