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接受遗体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接受遗体的,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接受资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