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认,擅自接受遗体的,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接受的遗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接受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