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认,擅自接受遗体的,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接受的遗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接受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