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不得利用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或者人体器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