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捐献执行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