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