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血液、精子、卵子、胚胎的捐献及其有关活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捐献的人体器官用于临床移植。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包括捐献登记、捐献执行、遗体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等环节。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