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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的获取工作。

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过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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