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第二十四条有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的获取工作。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过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人体器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