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第二十三条有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成立,并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