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成立,并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