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获取的管理工作体系,确保捐献的人体器官有效获取和保存。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尊重捐献人的仪式;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