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第二十二条有效人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或者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红十字会或者相应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