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遗体接受的管理工作体系,确保捐献的遗体保管有序,用于本单位医学教学或者医学科研。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尊重并妥善保存捐献人的遗体,严格遵照捐献人生前的意愿使用遗体。

遗体接受单位在使用遗体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使用完毕的遗体或者经检查不适宜用于医学科学事业的遗体由遗体接受单位负责火化。但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